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04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韩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莒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年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6776元及各项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5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不在家,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莒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