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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民终37号

吴基因与黄长坤、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基,黄长坤,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坤。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干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吴基因与上诉人黄长坤、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基、黄长坤、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双方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512元,由上诉人吴基承担15810元,上诉人黄长坤承担3851元,上诉人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85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艾力钊

审 判 员  赵素萍

代理

审判员  袁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