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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368号

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368号

原告: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瑛如,董事长。

被告: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祥,董事长。

被告:陈祥。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陈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陈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