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连。申请执行人王安江。被执行人陆必坚。被执行人甘丽英。被执行人陆超富。申请执行人王新连、王安江与被执行人陆必坚、甘丽英、陆超富生命权权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必坚、甘丽英、陆超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新连、王安江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本金95154.6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必坚、甘丽英、陆超富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查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必坚、甘丽英、陆超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新连、王安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必坚、甘丽英、陆超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新连、王安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助理
审判员 任贤华助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