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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行赔终8号

席义法诉薛春妮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席义法,薛春妮,薛相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行赔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席义法,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席斗法,男,1946年2月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号院**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46********。系原告席义法之兄。代理权限为:有权代为起诉、参加庭审、变更、承认、放弃、上诉权利、接受法律文书等一切权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春妮,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尹庄镇小中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7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相坤,男,194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尹庄镇小中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47********。

上诉人席义法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行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义法以受误导、错列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义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席义法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席义法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

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