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463号
原告:王某,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巴家堡村东地组***号。现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洋河沿村大榆树组***号。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年9岁。婚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多次原谅。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夫妻感情还好。被告婚后喜欢喝点酒和原告吵架,但吵架后双方又和好,并且把房子也装修了。以后不和原告吵架、打仗,现在已经戒酒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于200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某某,现年10岁。婚后因被告酒后对原告有过打骂行为,双方几次分居生活,但被告把原告接回家后双方又和好。现在已经分居生活4个月左右。2014年二人把老人给的房子装修,并变更在被告名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附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一男孩,已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有吵架、打仗,但之后又和好如初;2014年双方又把老人给的房子装修;现被告决心悔过,不同意离婚,综上事实,不宜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珍惜家庭生活,不宜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