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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55号

杨现根与凤台县宏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现根,凤台县宏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55号

原告:杨现根,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亮,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宏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杨士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杨现根诉被告凤台县宏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凤台县宏利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孙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