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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63号

吕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吕某,务工。委托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