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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刑初30号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3刑初30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人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希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沾化区海天大道由东向西逆行至黄升镇堤圈村附近时,其车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相撞。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97.1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经过。

公诉机关为了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沾化区海天大道由东向西逆行至黄升镇堤圈村附近时,其车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鲁M×××××号三轮汽车相撞,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97.1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本案的报案、立案情况。王某名手机报称,海天大道黄升镇堤圈村附近,一轿车与一三轮汽车相撞,人无事,有车损。2015年11月19日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立案侦查。(2)被告人张某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到案情况。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到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询问。(3)户籍证明一份、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64年3月7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是一辆车牌号为鲁M×××××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是张某。(6)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黄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堤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张某2015年11月19日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无吸毒前科。(7)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警大队沾公交认字(2015)第3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8)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一份;证明张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3毫克/100毫升。2.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张、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鉴定意见(1)德州临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一份;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97.1166mg/100ml。4.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2日17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海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轿车生碰撞,轿车驾驶员喝酒了。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1月12日17时许,他酒后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胜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