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天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天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