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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111号

冀州市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天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州市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天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天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