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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1068号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应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应征、刘克冰、郭俊、刘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白应征、刘克冰、郭俊、刘颜飞。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应征、刘克冰、郭俊、刘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应征、刘克冰、郭俊、刘颜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款项已经到位,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陈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