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白应征、刘克冰、郭俊、刘颜飞。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应征、刘克冰、郭俊、刘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应征、刘克冰、郭俊、刘颜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款项已经到位,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陈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