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马连钦,男。被执行人彭定刚,男。申请执行人马连钦与被执行人彭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彭定刚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连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654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定刚外出不归,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6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大恒
审判员 马存福
审判员 陈耀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