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334号申请人冼天明,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俊杰,男,1942年2月23日出生。法定代表人闫立鸿,总经理。冼天明与徐俊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徐俊杰于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冼天明年租金九万元,双方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被告徐俊杰未按本调解第一项约定的期限付清租金,则原告冼天明与被告徐俊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解除,被告徐俊杰于
二○一五年九月五日前将位于本市丰台区方庄路芳城东里1号楼2单元903号房屋腾退交还原告冼天明,同时于
二○一五年九月五日前向原告冼天明付清截止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的租金六万三千七百五十元,以及按日二百四十六元六角的标准支付自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六元,由被告徐俊杰负担。权利人冼天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俊杰送达了执行通知。后申请人冼天明与被执行人徐俊杰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冼天明与被执行人徐俊杰现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需按照原判决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6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