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彦。
委托代理人:王奉省,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保刚。
委托代理人:周景法,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李新春,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彦彦因与被上诉人孙保刚,原审被告李新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彦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彦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彦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