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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54号

陈亮与赵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亮,赵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4号申请执行人陈亮,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赵永国,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亮申请执行赵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9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永国已履行200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亮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