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黄立球,居民。委托代理人边保华,居民。被告刘照明,农民。被告刘照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球诉被告刘照明、刘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球于2016年2月22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球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振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