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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232号

黄立球与刘照明、刘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立球,刘照明,刘照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黄立球,居民。委托代理人边保华,居民。被告刘照明,农民。被告刘照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球诉被告刘照明、刘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球于2016年2月22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球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振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