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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68号

鲍纪宾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68号原告鲍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文晓娜,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贝,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故退回原告437.5元。

审 判 长  赵 培

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任怡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