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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271-1号

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和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和凤,杨正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71-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友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程和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第三人(买受人)杨正德,男,汉族,住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程和凤发出(2015)歙执字第002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和凤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山金算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代付利息及违约金8167元、担保责任违约金10016.7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和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程和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黄山市金锤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现已拍卖成交,该房产为买受人杨正德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座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玉虹花园小区xx幢xxx室(房地产他证徽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二、座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玉虹花园小区B2幢302室(房地产他证徽房字第××号)房产,归第三人杨正德所有。

三、第三人杨正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声润

审 判 员  叶剑峰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