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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63号

马小庆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小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庆,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30号。负责人李中山,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处账户内存款4912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