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292号原告贡赛,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红华,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贡赛诉被告郭红华房屋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贡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贡赛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