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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292号

贡赛与郭红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贡赛,郭红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292号原告贡赛,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红华,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贡赛诉被告郭红华房屋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贡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贡赛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