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长胜,男,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上诉人王长胜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立民字第0002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从1963年至1995年退休一直为干部身份,对于变更为工人职称一事并不知情,档案中将其变更为工人的审批表系伪造,请求本院判令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除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外,还应当审查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青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曹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