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