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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104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1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