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715号原告万蓉,女,生于1987年9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军,男,生于1973年6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蓉与被告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蓉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曾晓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智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