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049号原告武某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田某,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邓 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