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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4049号

武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田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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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049号原告武某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田某,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邓 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