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杜合法,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成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朱玉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杜合法申请执行刘成安、张敏、朱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成安、张敏、朱玉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毕文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