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826号
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前进路3-18-7。
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诗雨,徐宝库,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高庆芬,住址:延吉市宏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庆芬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朴今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