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1731号
原告:王江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刘明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生与被告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杨国峰所有的长安牌越野车一辆(车号皖C)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予以冻结。
二、对杨国峰所有的长安牌越野车一辆(车号皖C)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