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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424号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某,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粟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424号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红岗山路15-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0888551G。法定代表人卢保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粟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曾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粟某、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绿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东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