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黄康。被执行人马健裁。申请人黄康申请执行与马健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立他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健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健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健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健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健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立他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茂善
审判员 覃 青
审判员 覃明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