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239-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刘其泽、王志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刘其泽,王志海,钟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负责人刘智玉,支行长。被执行人刘其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志海,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钟克良,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其泽、王志海、钟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3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3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刘其泽、王志海、钟克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彦教

审判员  刘浩斌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