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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33号

单永军与刘义民间借贷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单永军,刘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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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33号申请人执行人单永军,男。被执行人刘义,男。申请执行人单永军与被执行人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刘义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单永军借款3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刘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单永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永军与被执行人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单永军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吕国祥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