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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743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7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管某某,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