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7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管某某,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