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451号原告杨春艳,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东渡口驿村,身份证号130534198211025360。被告彭胜国,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赵家庄村,身份证号13053419820311583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艳诉被告彭胜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艳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春艳负担。
审 判 长 张一榜
审 判 员 王华增
人民陪审员 孙保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庆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