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998号原告李中芹,女,汉族,教师,住抚松县。被告隋仁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中芹诉被告隋仁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隋仁真的详细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隋仁真的详细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中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0元,退还原告李中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广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艳凤
书 记 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