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赏,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林银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秋真、卢雅,分别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中山市浩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莫赏。
原审
被告:黄佩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上诉人莫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审被告中山市浩洋家具有限公司、黄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赏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莫赏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