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36号
原告:冯兵,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会,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兵与被告XX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会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兵申请撤回对被告XX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兵撤回对被告XX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0元,由原告冯兵负担。
审判员 吕清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信 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