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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221号

徐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2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梁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