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2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梁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那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