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5号原告吕兰春,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被告武紫江,司机。被告马立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城政府街27号。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吕兰春与被告武紫江、马立平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兰春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兰春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兰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兰春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立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