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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915号

李瑞田与李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瑞田,李自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李瑞田。

委托代理人:高磊,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自雷。

委托代理人:昝建蕊,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瑞田与被告李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田以双方已达成和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自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田撤回对被告李自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瑞田负担。

审 判 长  马营军

审 判 员  王晓晴

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祥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