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李瑞田。
委托代理人:高磊,菏泽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自雷。
委托代理人:昝建蕊,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瑞田与被告李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田以双方已达成和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自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田撤回对被告李自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瑞田负担。
审 判 长 马营军
审 判 员 王晓晴
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祥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