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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异字第00032号

十堰航讯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十堰航讯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戚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异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航讯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34-12号。法定代表人潘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住所地,湖北省丹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4号。经营者孙丽。第三人戚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航讯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孙丽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十堰航讯科工贸有限公司欠款71970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99.5元、申请执行费992元。申请执行人十堰航讯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经营者孙丽的丈夫第三人戚超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戚超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方山时尚商务宾馆经营者孙丽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共同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戚超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戚超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立即连带支付十堰航讯科工贸有限公司欠款7197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9.5元、申请执行费99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谦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