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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805号

郭炜炜与陈晓红、洪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炜炜,陈晓红,洪海荣,徐崇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805号

原告:郭炜炜。

委托代理人:陈林辉、叶俊。

被告:陈晓红。

被告:洪海荣。

被告:徐崇鑫。

原告郭炜炜与被告陈晓红、洪海荣、徐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炜炜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炜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炜炜负担。

审 判 长  乐思波

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