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805号
原告:郭炜炜。
委托代理人:陈林辉、叶俊。
被告:陈晓红。
被告:洪海荣。
被告:徐崇鑫。
原告郭炜炜与被告陈晓红、洪海荣、徐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炜炜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炜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炜炜负担。
审 判 长 乐思波
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