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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601号

金某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刑初60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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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6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金某携带手枪1支、子弹4发,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国际会所×××商铺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手枪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子弹属非制式枪弹。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其刑事责任。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金某携带手枪1支、子弹4发,在广州市白云区××街××路××国际会所×××商铺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缴获的手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子弹为非制式枪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缴获的赃物枪支、子弹及挎包照片;2.扣押文件、物品清单;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4.《枪支、弹药鉴定书》;5.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6.证人苏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7.到案经过;8.被告人金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金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手枪1支、子弹4发,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