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63-3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113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现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3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亮
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
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