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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563-3号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63-3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113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现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3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亮

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

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