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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767号

孔繁荣与张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繁荣,张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767号原告孔繁荣,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颖,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荣诉被告张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繁荣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繁荣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孔繁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钰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