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767号原告孔繁荣,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颖,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荣诉被告张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繁荣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繁荣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孔繁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钰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