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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62号

龚倩倩与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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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倩倩。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周甜,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继伟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 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