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倩倩。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刘萌,该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周甜,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倩倩、湖北省长江国际商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继伟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 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