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应茂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为与被告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6年2月18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虞惠珍
人民陪审员 姚 崇
代理
审判员 覃仕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