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房程。
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房程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1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程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因被执行人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裁字(2015)1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闫晓峰
审判员 王 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