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288号原告吴秀琴,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清伟,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啊花,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刘晓林,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徐啊花、刘晓林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培贵、姚建雄,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张晓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吴亚兰,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琴与被告徐啊花、刘晓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琴以拟与被告庭外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秀琴负担。
审判员 洪 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