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69号
原告:刘文凤,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世宇,教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琅东三组综合楼13层。
负责人:李自力,经理。
被告:洪家玉,农民。
被告:莫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凤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洪家玉、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共同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撤诉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刘文凤负担(已交)。
审判员 黄以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夏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