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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496号

常金仲与张金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金仲,张金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496号原告常金仲。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仲与被告张金锁运输合同一案中,原告常金仲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金锁的银行存款10961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109614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常金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金锁的银行存款109614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告张金锁名下的冀C×××××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绍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